看到這篇報導後再回頭看我之前PO的文,我只能說實在是太痛快了。不過我還是要指出「七天」的期限,是比較不符合世界潮流的。

聯合新聞網 2011/07/14
「…台灣iPhone及ipad消費者,從今天起享有購買APP後,在7天內享有無條件退費的權利,消費者不必再擔心買到有瑕疵的APP,無法退費;對此,與業者周旋、協商一個多月的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,他向蘋果律師詢問,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

葉慶元表示,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,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,也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

蘋果上午也在網路上,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: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,此項權利不可拋棄。…」

 

http://www.apple.com/legal/itunes/appstore/tw/terms.html#SALE

所有產品銷售均為確定事項。

透過本商店而提供產品之價格得隨時變動,如有降價或宣傳優惠時,本商店不提供價格保障亦不會退款。

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,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。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,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,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。

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。此項權利不可拋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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