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再一次的)看到這篇報導後回頭看我之前PO的相關評論:第一篇文、第二篇文,我只能說實在是太痛快了(再一次的)。不過我還是要再一次的指出這個「七天」的期限,還是比較不符合世界潮流的,但尚可接受。
現在回頭想想與看看,只能說真的有太多的記者、部落客甚至是消費者…等,對Google太過優待,也太看不起國家法律/公權力與自已的權利。
「 …相較於蘋果、微軟同意遵守消保法規定,Google Android Market目前仍因為退費規定不符合消保法而停止銷售付費軟體。北市府雖強調繼續與Google協商,但協商一直沒有突破而陷入僵局。 」